(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验收程序:设备到货后,按附件1《信息类大型设备到货验收表》规范组织到货验收;设备调试及运行情况等均应达到合同要求,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按附件2《信息类大型设备履约验收表》组织验收,验收1年期满后,乙方提出1年售后服务验收,按附件3《信息类大型设备维保验收表》组织维保验收,验收3年期满后,乙方提出3年售后服务验收,按附件3《信息类大型设备维保验收表》组织维保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指标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在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提供以下要求的项目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函。
2.1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涵盖所有投标产品要求以及双院区部署方案)、设备安装、系统集成、数据迁移、项目管理、文档交付、技术培训等。
2.2设备安装服务承诺:包括承诺必须保证投标货物全新,存储安装须为原厂安装,交付存储系统安装及配置服务;提供不少于2名原厂现场工程师(7×24小时驻场服务)、1名原厂二线支持专家组成的安装调试团队名单。维保期间,如遇设备故障,需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性能的代用配件或设备。
2.3系统集成和数据迁移服务承诺:①承诺负责对本期所有的设备进行集成及安装服务,直至系统顺利运行。如果由于误操作或者技术疏漏,造成了现有相关关键IT系统意外停机或者其他重大故障并且形成了明显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进行赔偿;②承诺完成存储系统相关的必要的数据迁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系统、操作系统安装、补丁、迁移、备份等);需要承诺计划停机时间不超过4小时。承诺在施工过程不对目前的信息系统造成信息安全事故,如果造成了信息安全事故,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进行赔偿。③没有得到甲方同意,不得更改系统集成和数据迁移服务技术团队的成员。
2.4人员团队承诺:建立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其中包括项目经理1名,技术工程师不少于9人,具备完善的项目团队规范管理和人员稳定措施。团队成员:项目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1名;虚拟化认证工程师1名;容灾备份认证工程师1名;信息系统安全工程师1名;网络认证工程师1名;数据库认证工程师2名;操作系统认证工程师1名;存储工程师1名;以上工程师均不得重复计算。
| 序号 | 姓名 | 本项目拟担任职务 | 资质认证 | 联系方式 |
| 1 | 金程 | 项目负责人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 ****** |
| 2 | 刘承志 | 技术负责人 | 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 | ****** |
| 3 | 周和栋 | 虚拟化认证工程师 | VCP | ****** |
| 4 | 尹仕杰 | 容灾备份认证工程师 | 鼎甲备份 | ****** |
| 5 | 曾群 |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师 | CISAW | ****** |
| 6 | 曹泽 | 网络认证工程师 | 网络认证工程师 | ****** |
| 7 | 陈应军 | 数据库认证工程师 | 数据库认证工程师 | ****** |
| 8 | 关蔚 | 数据库认证工程师 | OCP | ****** |
| 9 | 杨长东 | 操作系统认证工程师 | Redhat | ****** |
| 10 | 陈思霖 | 存储工程师 | 华为存储认证 | ****** |
| 11 | 彭勃 | 原厂现场工程师 | | |
| 12 | 徐峰 | 原厂现场工程师 | | |
| 13 | 刘树亮 | 原厂二线支持专家 | | |
2.5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投标文件①存储上线方案②运维服务方案实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是否有支持两院区之间可进行数据容灾复制,所投存储支持全面的企业级容灾复制功能(同步、异步和异步周期复制等三种主流容灾远程复制模式);②是否支持所投存储设备支持第三方存储卷接入并划分卷;③售后服务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将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有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法律责任和费用;若该等指控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乙方应负责在合理期限内为甲方更换为同等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部件,或取得合法授权,以保证甲方业务不受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有违背本合同中的条款,影响合同目的,甲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在该通知发出15天内乙方没有进行改正,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乙方若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完成交付,甲方可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产品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误期赔偿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甲方所有直接损失,主张乙方退还已付款,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上述两种情形下,甲方以书面通知方式阐述违约事项并告知解除合同即双方合同终止。
5.维保期内,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维保义务,如因乙方维护维保配合不到位,导致甲方故障未及时有效解决,引起甲方使用科室强烈投诉,甲方有权函告乙方,乙方三个工作日未按函件要求处理落实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可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保服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6.乙方不能因技术原因导致招标人安全防线被突破或被上级部门通报安全事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