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HCG2024B-004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庞南路998号MAX科技园12栋01号楼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金华市五一路208号
被投诉人 2 :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4楼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福东路31号
五、基本情况
******医院金华分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编号:JHCG2024B-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经核实,相关供应商使用的“防静电橡胶卷材”的品牌为意大利原装进口品牌“雅迪高”。相关供应商使用的“抗静电PVC卷材”的品牌为瑞士进口品牌“瑞士福尔波(Forbo)星际元素系列”,两款进口产品都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且国内厂家均为经销商。从产品匹配程度及技术性能的评分要求来看,相关供应商采用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比较,得分上会有较高的优势,这对其他投标人的得分来说,有失公平。并且,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相关供应商未完全响应“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13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条款。
事实依据:“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13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在“招标清单”的“主要货物参考品牌表”中“防静电橡胶卷材”和“抗静电PVC卷材”的参考品牌均为进口品牌产品。其中,“防静电橡胶卷材”参考品牌为“诺拉、欧德、雅迪高”“诺拉”是德国进口品牌,“欧德”是台湾进口品牌,“雅迪高”是意大利进口品牌。“抗静电PVC卷材”参考品牌为“法国洁弗乐(Gerflor)美宝琳 Affinity 系列、英国雅卓(Altro)Atlas 40 系列、法国得嘉(Tarkett)IQ Megalit系列、Polyflor 英国保丽瑰宝石系列、瑞士福尔波(Forbo)星际元素系列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其中,“瑞士福尔波(Forbo)星际元素系列”是瑞士进口品牌。被投诉人1引用国库司的回复,是针对政府采购的具体产品,而在本次招标项目中,采购标的不是产品,而是净化设备和配套工程,相关供应商采用的进口设备是本项目的主材,应认定为违反招标文件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诉事项2:“专家抽取规则”文件中,有一位“会计专业”的评审专家,“会计专业”的评审专家非工程项目行业的专家,对于项目中相关评分点,该专家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值得怀疑,我公司认为“会计专业”的评审专家无法胜任本项目技术方案方面的评审工作。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专家抽取规则”文件中的“会计专业”评审专家针对“第五章 评标定标办法”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保证措施”“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应对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等,均要求需要根据项目本身特点来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方案、措施,然而,作为非本项目专业领域的“会计专业”的评审专家来说,其专业技能有待考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①取消相关供应商中标资格;②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修改采购文件,删除采购文件中的进口产品及参考品牌,最后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有限公司在投诉阶段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相关产品进口报关单等材料。
被投诉人1******医院及被投诉人2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有限公司辩称:
******医院金华分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编号:JHCG2024B-004)于2024年11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我司于2024年12月27日中标该项目,合同已于2025年1月24日签订并公示,且我司已按合同要求对图纸进行深化,并积极配合项目进度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已处于实际履约状态。
首先,我公司已在质疑投诉阶段提供地材品牌制造商可在国内生产供货的证明,详见附件,招标文件要求及我司投标的雅迪高、福尔波等品牌产品,属于进口品牌在国内生产的国产产品,非进口产品。其次,本次招标的标的物是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本项目核心产品是“防辐射铅板”,地材既不是核心产品也不是净化设备,地材属于标的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零配件,属于辅材,对于产地应不作要求。
综上,本次招标文件和我司投标文件均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我司所有品牌均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的,不存在违法违规,中标结果和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合法有效。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HCG2024B-004),2024年11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11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月24日签订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告。本项目预算4950万元,最高限价为4950万元。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R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四、质疑阶段,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内容与投诉书所述基本一致。
******医院述称:关于质疑事项1,“防静电橡胶卷材”“抗静电PVC卷材”为地面施工所用的材料之一,是一部件, 无需报批。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本项目的评审专家为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组建并由集采中心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均为浙江省政府采购库的正式专家。
六、本项目采购文件附件 招标清单 《主要货物品牌参考表》显示:
主要货物参考品牌表 | |||
序号 | 专业 | 主材材料名称 | 参考品牌(或与参考品牌同等档次及以上) |
11 | 防静电橡胶卷材 | 诺拉、欧德、雅迪高 | |
12 | 抗静电PVC卷材 | 法国洁弗乐(Gerflor)美宝琳 Affinity 系列、英国雅卓(Altro)Atlas 40 系列、法国得嘉(Tarkett)IQ Megalit系列、Polyflor 英国保丽瑰宝石系列、瑞士福尔波(Forbo)星际元素系列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
注: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提供的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为建议性要求或为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投标人可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 |
七、******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附《主要货物品牌表》显示:
八、******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尔波地材供应链声明》,声明内容显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此郑重声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石城街与涌雪街交叉口(涌雪街630号)的工厂是福尔波地材全球供应链之一,属于福尔波地材授权生产基地之一。”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收到雅迪高公司(artigo S.p.A)提供的《声明》,声明内容显示:“******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丰园路100号,系我司针对******医院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许可的委托制造商,可以根据本项目要求生产雅迪高防静电橡胶卷材。”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经审查,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雅迪高品牌防静电橡胶卷材”“抗静电PVC卷材”等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故,根据当前事实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若投诉人在该项目后期供货实施过程中认为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向本机关反映相关情况。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投诉人认为“会计专业”的评审专家非工程项目行业的专家,无法胜任本项目技术方案方面的评审工作,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亦未发现本项目专家抽取环节及专家评审过程和结果等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医院金华分院)迁建项目-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编号:JHCG2024B-004)采购过程及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3月14日
附件信息:
******医院医用净化设备采购及配套工程.pdf (7.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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